公务员

结构化面试综合分析类练习20

第二十题

近日,天津市公安局出台新规: 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非天津户籍的个人,可将本人及其配偶、18 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天津市落户。对天津市政府的新规,有人认为是对善行义举的回报;也有人认为,这会诱发借机牟利现象的出现。你怎么看?

【参考答案】

不得不承认,在当今社会上有少数人已经摒弃了“见义勇为”的中华美德,见义勇为者反被讹诈的事件也见诸报端。天津出台这一政策,无疑是对善行义举的回报,使奉献与回报相对平衡,但我认为,对见义勇为者奖励户口的做法并不可取。将户口作为奖励虽然能鼓励见义勇为行为,但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:

第一,为见义勇为者奖励户口不合法。2012 年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》中,只要求,从基本生活、医疗、就业、教育、住房等方面,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,并没有说要给予户口作为奖励。

第二,奖励户口会诱发借机牟利现象的出现。户口作为一种管理工具本身没有利益,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,各种权益却被迫和户籍绑定,一旦为见义勇为者奖励户口,很多人为了利益需求必然会借机牟利,造成人性的扭曲。

第三,对国家级和市级见义勇为者奖励户口会造成不公平现象。根据2002年颁布的《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》,天津对见义勇为的官方认定,分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“见义勇为模范”,以及由市或区、县人民政府授予的“见义勇为先进个人”。并且条例规定,不论是市级还是县级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要受到奖励,而本次只对市级进行奖励,县级没有得到体现会造成不公平性。另外,只对非津籍见义勇为者奖励户籍,这也对津籍见义勇为者不公平。

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,早已成为社会共识。但不管具体操作如何,必须做到合法与公平并存,若天津在此次奖励过程中有失公允,纵然法良意美,恐也会授人以柄,美玉瑕疵。因此,若想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鼓励,现阶段我们不妨在住房、购车等民生方面给予相当程度的优惠,或者一次性给予对应的货币奖励。

总之,无论如何,相关部门在奖励见义勇为的时候都要把握好度,避免把“见义勇为”变成“见利勇为”。如何做到在保持见义勇为初衷的前提下鼓励其行为,还需时间和实践的检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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